2009年12月15日星期二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时间:2009/05/22 来自: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55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已经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 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9月22日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2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www.gov.cn   2005年08月21日   来源:全国人大法规库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名词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名词解释

时间:2003/12/23 来自:中国计划生育年鉴(2002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2001年12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对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之所以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因为该法是以计划生育为主,同时涉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问题。1994年1月26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请示》中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列为第二类法律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名称由此确定。

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指在一定的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等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协调,以保证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基本需求,又不危害子孙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

  国家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是要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上升到法律地位,把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推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包括两个含义:(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政府应依据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政策,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和指导,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相适应。(2)对家庭或夫妻而言,公民应考虑对现有子女、未来子女以及对国家、社会的责任,行使有计划生育子女的权利。

  所谓推行计划生育,就是说,实行计划生育是体现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利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所规定的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依法生育的权利;健康、安全权及生殖健康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优质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奖励、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享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等等。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的出发点和宗旨。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

  指国家坚持对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明确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各方面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通过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发展规划,宏观调控人口发展规模,建立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制定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中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就将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控制人口数量是指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环境;提高人口素质是指运用科学手段,努力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国民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

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有利于使中华民族摆脱贫困落后状态,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中国的国际影响和国际地位,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依法行政

  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超越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擅自行事。具体来说:(1)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实施立法活动等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做到依法行政,符合法律优先的要求;(2)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不仅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所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改变;(3)一切行政行为都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提高人口素质工作以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工作;参与人口理论研究、人口统计数据分析以及人口发展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参与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参与妇女儿童、老龄工作以及社会保障工作,参与人口流动、城镇化的综合治理;配合做好有关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性病、艾滋病预防及治疗工作。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人口发展规划是依据人口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结合未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制定的人口发展具体目标和要求,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口发展规划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导向和督促作用,有利于明确各级政府每个时期控制人口增长的具体任务,有利于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是中国控制人口增长的有效手段。

  人口发展规划按规划的时间范围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远景(长期)规划;按规划的区域范围分为基层人口发展规划、地区人口发展规划和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国家人口计划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由各级发展计划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编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应当既体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又是经过最大努力可以实现的。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相一致,为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目标服务;(2)要体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根本要求;(3)要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要有利于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和贯彻落实;(4)要体现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 (5)国家、省、地、县四级的人口发展长期规划与中期和年度人口计划之间要协调一致。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指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发展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而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方法的总合。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是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发展规划的必要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指导思想;(2)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主体机关;(3)一定时期内工作任务和奋斗目标,特别是政府如何加强领导、相关组织的具体任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目标;(4)人口发展规划的具体落实办法;(5)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具体保障措施;(6)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具体运作形式;(7)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工作质量标准、考核,等等。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指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人群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对于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具有重要作用,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带来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项管理原则:(1)共同管理的原则,即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兑现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进行处理等。(2)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
原则,即现居住地应当对其承担主要的管理与服务责任,主要是指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经常性的联系,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服务,组织进行避孕及生殖健康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进行处理等。流动人口应与户籍所在地的公民同等享受计生、生殖保健服务。

生育调节

  指人们利用经济、行政、法律、医学等手段对生育行为的干预和调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中国计划生育的基本生育政策并授权各省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同时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以及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有免费服务的权利。这些规定对于引导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是中国实行生育调节的主要方式。

生育权

  指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有获得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方法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权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1)生殖健康 (保健)权利,包括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咨询、指导的权利;(2)男女平等权利,即女性与男性在实行计划生育方面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3)知情选择权利,在本法中是指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现行生育政策作出了原则规定,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强调国家现行生育政策要保持长期稳定。中国计划生育的历史实践证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成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几十年来,现行生育政策已逐步被广大群众理解和接受,群众的生育意愿较实行计划生育之初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大,未来十几年,人口仍将持续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仍有相当大的压力;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问题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间仍有较大差距;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来推行的,低生育水平还不稳定,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因此,目前既不具备放宽生育政策的条件,但也没有收紧生育政策的必要。在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的前提下,考虑群众实际困难,可以审慎地对特殊人群的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指国家通过提供充分有效的计划生育和避孕方法的信息,介绍各种避孕方法的效果、优缺点,使需要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自主、自愿而且负责任地作出决定,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安全"是指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不对群众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伤害。"有效"是指群众使用所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后能真正达到避孕节育或生殖保健的目的。"适宜"是指公民所获得的避孕及生殖保健技术服务适合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其所采用的避孕方法既能很好地避孕,不影响夫妻性生活,而且经济、方便。

  为保证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避免低劣的技术服务和假冒伪劣的避孕药具危害群众的健康,国家应对各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具制定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介绍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并告之对其健康检查的结果,指导公民选择适合自身的避孕节育方法。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指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非个人计划的、无准备的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妊娠的发生。要做到这一点,需要以下两方面的工作并加以配合:(1)公民要自觉规范自己的生育行为,主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发生非意愿妊娠应主动采取补救措施。(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人员要及时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建立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制度和措施,尽最大可能把工作做在妇女怀孕前,避免非意愿妊娠的发生。发生非意愿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要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发展计划部门等的有关文件规定,免费提供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孕情、环情监测;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术、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等。

  免费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避孕药具由国家财政负担;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予以保障;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经费通过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或地方财政负担;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补助。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可以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中国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重要措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育龄夫妻享有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由于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国家还不可能把所有现行的避孕节育方法都纳入免费提供的范畴。根据国家财力实际情况,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仅限于"基本项目"的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使其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中国实行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保险金费用的办法,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金。为了体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的适当奖励。目前一些地方实行对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加发5%的养老金,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职工一次性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退休金,把基金养老保险制度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结合起来,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通过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和方法筹集医疗资金,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在改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的地区,要把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保障城镇职工落实计划生
育手术的基本医疗和安全需要。

生育保险

  一般是指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确立了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外生育子女的有关费用,以及不落实避孕节育方法实施补救措施的费用原则上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

  主要是指农村在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前提下,辅之必要的集体供养、社会互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障。养老保障的方式有:鼓励群众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储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绿色保险"、开展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储蓄)等。在城市,中国已基本建立了基本养老保脸制度,但在农村尚未建l立必要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农村发展、群众的养老需求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需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强调在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下,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多做工作: (1)要做好开展养老保障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我养老的认识;(2)要在资金、政策、信息等方面适当引导群众参加养老保障。

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

  "婚前保健",是指男女在婚前为保障婚配双方和下一代健康所进行的一系列婚前保健服务。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重要防线。《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等。

  孕产期保健制度是为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为孕产妇提供孕期、产期保健服务的制度。孕产期保健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孕产期保健是自妊娠确定起到产后6个月这段时间的保健服务,包括孕早期保健(孕12周前)、孕中期保健(孕13周至27周)、孕晚期保健(孕28周至分娩)、分娩期保健、产褥期保健及产褥期后至产后半年内保健。广义的孕产期保健是指为孕期和产期保健。本条中的孕产期保健指的是广义的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1)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2)孕妇、产妇保健:对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3)胎儿保健: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4)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就是通过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生殖保健服务,让育龄妇女能够安全地进行妊娠、分娩和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仅包括控制人口数量,还包括提高人口素质,二者缺一不可。提高人口素质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而提高人口素质首先是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目前,正在实施的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对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生殖健康是指在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健康状态,而不仅仅指没有疾病或不适,生殖健康意味着人们能够有满意、安全而且负责任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主并负责任地决定是否、何时、间隔多长时间生育以及生育多少;人们有权知道并能获得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以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及其他他们所选定的、不违反法律的生育调节方法;妇女有权得到适当的卫生保健服务以安全地通过妊娠期及生育期,为夫妇提供生育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因此,生殖健康包括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病、爱滋病等多方面的内容。

  生殖健康同计划生育关系密切。实行和推广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减少人工流产,加强生殖健康宣传教育等,都是从生殖健康的概念出发,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方面。当前,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已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孕情检查,随访服务

  孕情检查是指通过各种临床检查手段,如妊娠试验、B型超声波检查,对育龄群众采用某种避孕节育措施的适应症和禁忌症、怀孕情况以及节育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判断,目的是提高避孕、节育措施的有效性、安全性,减少各种不良反应、节育手术并发症以及意外妊娠的发生。这样才能既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又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

  随访服务是指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后,有可能发生各种药物的不良反应或手术并发症,或者是服务对象对所采用的避孕措施心存疑虑,因此需要提供相关的咨询和随访,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药物的不良反应和手术并发症的发生,消除服务对象的顾虑并尽量减少由于这种疑虑而诱发的心理障碍。

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输卵(精)管结扎术等。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首选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避孕剂。放置宫内节育器,具有避孕效果好、经济简便、副作用小等优点;对已决定不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或因身体情况不宜生育的夫妻除可选用上述避孕方法外,也可选择输卵(精)管结扎手术,需要再生育,可行输卵管或输精管吻合(再通)手术。长效避孕措施可达到长期避孕或永久节育的目的,避免服药、使用避孕工具所带来的麻烦或副作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指导公民进行知情选择时,应当依据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介绍长效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症、禁忌症、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并告之对其健康检查的结果。对于患有禁忌症不适宜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以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采取适合自身特点的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对没有伴性遗传疾病的胎儿的性别进行鉴定。这里的"其他技术手段",是指利用早期绒毛取材术、羊膜囊穿刺术、胎儿脐带血穿刺术、母血筛查等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是指因为性别偏好的终止妊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医学上确有需要外,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这与《母婴保健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严禁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目前,一些地方的个别人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达到不生女孩或少生女孩的目的。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会造成人口性别失调,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从法律上严格禁止。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确诊后,需选择性别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具体规定了应承担的协助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1)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普及生殖生理、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教育; (2)根据实际条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生殖保健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服务;(3)制定具体措施,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工作机构提供计划生育工作信息;(4)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落实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政策等。

对于拒绝履行以上义务的,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主要有:(1)"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即:经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授权或经法定程序批准,制定科学的考核及评估办法,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估后,对确实未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在科学地考核、评估的基础上,由上级或本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是指以下情形:(1)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应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不具备执业机构的资质、条件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妇幼保健机关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书的人员,即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在国务院颁布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是法律禁止的行为。(3)未经地方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施行某种计划生育手术(如摘取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术,正常妊娠而无正当理由地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的。非法为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不仅损害妇女身心健康,干扰、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又滋生腐败,败坏了社会风气,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

  是国家向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法定义务。公民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应当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追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的法律责任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手段。公民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客观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了影响,加重了社会公共投入的负担,所以法律规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公共投入的一种补偿,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设置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的手段和措施,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不同,难以从全国角度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指导思想出发,只确定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制度,对于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主体、缴费方式、征收程序与管理等问题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征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实施办法。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应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公务要求履行义务,但拒绝履行其义务的。"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指负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或其他人对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阻挠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经常发生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不仅使计划生育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缺乏安全感,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活秩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制裁措施,是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情节轻微,尚未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在阻碍执行公务时候实施了重伤害的行为,则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时间: 2009-04-21 09:05:00 访问次数: 116 信息来源:社管局计卫科 计划生育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章 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

   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第三十四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三十五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三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第四十条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

   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

   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9年12月1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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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1日星期五

上拉电阻、下拉电阻的原理和作用


一.应用

1、当TTL电路驱动COMS电路时,如果TTL电路输出的高电平低于COMS电路的最低高电平(一般为3.5V),这时就需要在TTL的输出端接上拉电阻,以提高输出高电平的值。

2、OC门电路必须加上拉电阻,以提高输出的搞电平值。

3、为加大输出引脚的驱动能力,有的单片机管脚上也常使用上拉电阻。

4、在COMS芯片上,为了防止静电造成损坏,不用的管脚不能悬空,一般接上拉电阻产生降低输入阻抗,提供泄荷通路。

5、芯片的管脚加上拉电阻来提高输出电平,从而提高芯片输入信号的噪声容限增强抗干扰能力。

6、提高总线的抗电磁干扰能力。管脚悬空就比较容易接受外界的电磁干扰。

7、长线传输中电阻不匹配容易引起反射波干扰,加上下拉电阻是电阻匹配,有效的抑制反射波干扰。

上拉电阻阻值的选择原则包括:

1、从节约功耗及芯片的灌电流能力考虑应当足够大;电阻大,电流小。
2、从确保足够的驱动电流考虑应当足够小;电阻小,电流大。
3、对于高速电路,过大的上拉电阻可能边沿变平缓。

综合考虑以上三点,通常在1k到10k之间选取。对下拉电阻也有类似道理。

二.原理:

上拉电阻实际上是集电极输出的负载电阻。不管是在开关应用和模拟放大,此电阻的选则都不是拍脑袋的。工作在线性范围就不多说了,在这里是讨论的是晶体管是开关应用,所以只谈开关方式。找个TTL器件的资料单独看末级就可以了,内部都有负载电阻根据不同驱动能力和速度要求这个电阻值不同,低功耗的电阻值大,速度快的电阻值小。但芯片制造商很难满足应用的需要不可能同种功能芯片做许多种,因此干脆不做这个负载电阻,改由使用者自己自由选择外接,所以就出现OC、 OD输出的芯片。由于数字应用时晶体管工作在饱和和截止区,对负载电阻要求不高,电阻值小到只要不小到损坏末级晶体管就可以,大到输出上升时间满足设计要求就可,随便选一个都可以正常工作。但是一个电路设计是否优秀这些细节也是要考虑的。集电极输出的开关电路不管是开还是关对地始终是通的,晶体管导通时电流从负载电阻经导通的晶体管到地,截止时电流从负载电阻经负载的输入电阻到地,如果负载电阻选择小点功耗就会大,这在电池供电和要求功耗小的系统设计中是要尽量避免的,如果电阻选择大又会带来信号上升沿的延时,因为负载的输入电容在上升沿是通过无源的上拉电阻充电,电阻越大上升时间越长,下降沿是通过有源晶体管放电,时间取决于器件本身。因此设计者在选择上拉电阻值时,要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在功耗和速度上兼顾。

三.从IC(MOS工艺)的角度,分别就输入/输出引脚做一解释:
1. 对芯片输入管脚, 若在系统板上悬空(未与任何输出脚或驱动相接)是比较危险的.因为此时很有可能输入管脚内部电容电荷累积使之达到中间电平(比如1.5V), 而使得输入缓冲器的PMOS管和NMOS管同时导通, 这样一来就在电源和地之间形成直接通路, 产生较大的漏电流, 时间一长就可能损坏芯片. 并且因为处于中间电平会导致内部电路对其逻辑(0或1)判断混乱. 接上上拉或下拉电阻后, 内部点容相应被充(放)电至高(低)电平, 内部缓冲器也只有NMOS(PMOS)管导通, 不会形成电源到地的直流通路. (至于防止静电造成损坏, 因芯片管脚设计中一般会加保护电路, 反而无此必要).
2. 对于输出管脚:
1)正常的输出管脚(push-pull型), 一般没有必要接上拉或下拉电阻.
2)OD或OC(漏极开路或集电极开路)型管脚,
这种类型的管脚需要外接上拉电阻实现线与功能(此时多个输出可直接相连. 典型应用是: 系统板上多个芯片的INT(中断信号)输出直接相连, 再接上一上拉电阻, 然后输入MCU的INT引脚, 实现中断报警功能).
其工作原理是: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 OD型管脚内部的NMOS管关闭, 对外部而言其处于高阻状态, 外接上拉电阻使输出位于高电平(无效中断状态); 当有中断需求时, OD型管脚内部的NMOS管接通, 因其导通电阻远远小于上拉电阻, 使输出位于低电平(有效中断状态). 针对MOS 电路上下拉电阻阻值以几十至几百K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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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原信息URL:http://www.laiwu.net/html/blog/1828/25404.htm
上拉电阻:
1、当TTL电路驱动COMS电路时,如果TTL电路输出的高电平低于COMS电路的最低高电平(一般为3.5V),这时就需要在TTL的输出端接上拉电阻,以提高输出高电平的值。
2、OC门电路必须加上拉电阻,才能使用。
3、为加大输出引脚的驱动能力,有的单片机管脚上也常使用上拉电阻。
4、在COMS芯片上,为了防止静电造成损坏,不用的管脚不能悬空,一般接上拉电阻产生降低输入阻抗,提供泄荷通路。
5、芯片的管脚加上拉电阻来提高输出电平,从而提高芯片输入信号的噪声容限增强抗干扰能力。
6、提高总线的抗电磁干扰能力。管脚悬空就比较容易接受外界的电磁干扰。
7、长线传输中电阻不匹配容易引起反射波干扰,加上下拉电阻是电阻匹配,有效的抑制反射波干扰。
上拉电阻阻值的选择原则包括:
1、从节约功耗及芯片的灌电流能力考虑应当足够大;电阻大,电流小。
2、从确保足够的驱动电流考虑应当足够小;电阻小,电流大。
3、对于高速电路,过大的上拉电阻可能边沿变平缓。综合考虑
以上三点,通常在1k到10k之间选取。对下拉电阻也有类似道理
对上拉电阻和下拉电阻的选择应结合开关管特性和下级电路的输入特性进行设定,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驱动能力与功耗的平衡。以上拉电阻为例,一般地说,上拉电阻越小,驱动能力越强,但功耗越大,设计是应注意两者之间的均衡。
2. 下级电路的驱动需求。同样以上拉电阻为例,当输出高电平时,开关管断开,上拉电阻应适当选择以能够向下级电路提供足够的电流。
3. 高低电平的设定。不同电路的高低电平的门槛电平会有不同,电阻应适当设定以确保能输出正确的电平。以上拉电阻为例,当输出低电平时,开关管导通,上拉电阻和开关管导通电阻分压值应确保在零电平门槛之下。
4. 频率特性。以上拉电阻为例,上拉电阻和开关管漏源级之间的电容和下级电路之间的输入电容会形成RC延迟,电阻越大,延迟越大。上拉电阻的设定应考虑电路在这方面的需求。
下拉电阻的设定的原则和上拉电阻是一样的。
OC门输出高电平时是一个高阻态,其上拉电流要由上拉电阻来提供,设输入端每端口不大于100uA,设输出口驱动电流约500uA,标准工作电压是5V,输入口的高低电平门限为0.8V(低于此值为低电平);2V(高电平门限值)。
选上拉电阻时:
500uA x 8.4K= 4.2即选大于8.4K时输出端能下拉至0.8V以下,此为最小阻值,再小就拉不下来了。如果输出口驱动电流较大,则阻值可减小,保证下拉时能低于0.8V即可。
当输出高电平时,忽略管子的漏电流,两输入口需200uA
200uA x15K=3V即上拉电阻压降为3V,输出口可达到2V,此阻值为最大阻值,再大就拉不到2V了。选10K可用。COMS门的可参考74HC系列
设计时管子的漏电流不可忽略,IO口实际电流在不同电平下也是不同的,上述仅仅是原理,一句话概括为:输出高电平时要喂饱后面的输入口,输出低电平不要把输出口喂撑了(否则多余的电流喂给了级联的输入口,高于低电平门限值就不可靠了)                                     

在数字电路中不用的输入脚都要接固定电平,通过1k电阻接高电平或接地。
1. 电阻作用:
l 接电组就是为了防止输入端悬空
l 减弱外部电流对芯片产生的干扰
l 保护cmos内的保护二极管,一般电流不大于10mA
l 上拉和下拉、限流
l 1. 改变电平的电位,常用在TTL-CMOS匹配
2. 在引脚悬空时有确定的状态
3.增加高电平输出时的驱动能力。
4、为OC门提供电流
l 那要看输出口驱动的是什么器件,如果该器件需要高电压的话,而输出口的输出电压又不够,就需要加上拉电阻。
l 如果有上拉电阻那它的端口在默认值为高电平你要控制它必须用低电平才能控制如三态门电路三极管的集电极,或二极管正极去控制把上拉电阻的电流拉下来成为低电平。反之,
l 尤其用在接口电路中,为了得到确定的电平,一般采用这种方法,以保证正确的电路状态,以免发生意外,比如,在电机控制中,逆变桥上下桥臂不能直通,如果它们都用同一个单片机来驱动,必须设置初始状态.防止直通!

2、定义:
l 上拉就是将不确定的信号通过一个电阻嵌位在高电平!电阻同时起限流作用!下拉同理!
l 上拉是对器件注入电流,下拉是输出电流
l 弱强只是上拉电阻的阻值不同,没有什么严格区分
l 对于非集电极(或漏极)开路输出型电路(如普通门电路)提升电流和电压的能力是有限的,上拉电阻的功能主要是为集电极开路输出型电路输出电流通道。

3、为什么要使用拉电阻:
l 一般作单键触发使用时,如果IC本身没有内接电阻,为了使单键维持在不被触发的状态或是触发后回到原状态,必须在IC外部另接一电阻。
l 数字电路有三种状态:高电平、低电平、和高阻状态,有些应用场合不希望出现高阻状态,可以通过上拉电阻或下拉电阻的方式使处于稳定状态,具体视设计要求而定!
l 一般说的是I/O端口,有的可以设置,有的不可以设置,有的是内置,有的是需要外接,I/O端口的输出类似与一个三极管的C,当C接通过一个电阻和电源连接在一起的时候,该电阻成为上C拉电阻,也就是说,如果该端口正常时为高电平,C通过一个电阻和地连接在一起的时候,该电阻称为下拉电阻,使该端口平时为低电平,作用吗:
比如:当一个接有上拉电阻的端口设为输如状态时,他的常态就为高电平,用于检测低电平的输入。
l 上拉电阻是用来解决总线驱动能力不足时提供电流的。一般说法是拉电流,下拉电阻是用来吸收电流的,也就是你同学说的灌电流

电阻在选用时,选用经过计算后与标准值最相近的一个!
P0为什么要上拉电阻原因有:
1. P0口片内无上拉电阻
2. P0为I/O口工作状态时,上方FET被关断,从而输出脚浮空,因此P0用于输出线时为开漏输出。
3. 由于片内无上拉电阻,上方FET又被关断,P0输出1时无法拉升端口电平。
P0是双向口,其它P1,P2,P3是准双向口。
不错准双向口是因为在读外部数据时要先"准备"一下,为什么要准备一下呢?
单片机在读准双向口的端口时,现应给端口锁存器赋1,目的是使FET关断,不至于因片内FET导通使端口钳制在低电平。
上下拉一般选10k!
芯片的上拉/下拉电阻的作用
最常见的用途是,假如有一个三态的门带下一级门.如果直接把三态的输出接在下一级的输入上,当三态的门为高阻态时,下一级的输入就如同漂空一样.可能引起逻辑的错误,对MOS电路也许是有破坏性的.所以用电阻将下一级的输入拉高或拉低,既不影响逻辑又保正输入不会漂空.
改变电平的电位,常用在TTL-CMOS匹配; 在引脚悬空时有确定的状态; 为OC门的输出提供电流; 作为端接电阻; 在试验板上等于多了一个测试点,特别对板上表贴芯片多的更好,免得割线; 嵌位;
上、下拉电阻的作用很多,比如抬高信号峰峰值,增强信号传输能力,防止信号远距离传输时的线上反射,调节信号电平级别等等!当然还有其他的作用了具体的应用方法要看在什么场合,什么目的,至于参数更不能一概而定,要看电路其他参数而定,比如通常用在输入脚上的上拉电阻如果是为了抬高峰峰值,就要参考该引脚的内阻来定电阻值的!另外,没有说输入加下拉,输出加上拉的,有时候没了某个目的也可能同时既有上拉又有下拉电阻的!
加接地电阻--下拉
加接电源电阻--上拉
对于漏极开路或者集电极开路输出的器件需要加上拉电阻才可能工作。另外,普通的口,加上拉电阻可以提高抗干扰能力,但是会增加负载。
电源:+5V
普通的直立LED,
共八个,负极分别接到一个大片子的管脚上,
用多大的上拉电阻合适? 谢谢指教!
一般LED的电流有几个mA就够了,最大不超过20mA,根据这个你就应该可以算出上拉电阻值来了。
保献起见,还是让他拉吧,(5-0.7)/10mA=400ohm,差不多吧,不放心就用2k的
奇怪,新出了管压0.7V的LED了吗?据我所知好象该是1.5V左右。我看几百欧到1K都没太大问题,一般的片子不会衰到10mA都抗不住吧?
上拉电阻的作用:6N137的的输出三极管C极,如果没有上拉电阻,则该引脚上的电平不会发生随B极电平的高低变化。原因是它没有接到任何电源上。如果接上了上拉电阻,则B极电平为高时,C极对地导通(相当于开关接通),C极的电压就变低;如B极电压为低,则C极对地关断,C极的电压就升到高电平。为就是上面说的"将通断转换成高低电平"。你说的51与此图有一定的不同,参照着去理解吧。另外,一般地,C极低电平时器件从外部吸入电流的能力和高电平时向外部灌出电流的能力是不一样的。器件输出端常有Isink和Isource两个参数,且前者往往大于后者。
下拉电阻的作用:所见不多,常见的是接到一个器件的输入端,多作为抗干扰使用。这是由于一般的IC的输入端悬空时易受干扰或器件扫描时有间隙泄漏电压而影响电路的性能。后者,我们在某批设备中曾碰到过。
上拉电阻的阻值主要是要顾及端口的低电平吸入电流的能力。例如在5V电压下,加1K上拉电阻,将会给端口低电平状态增加5mA的吸入电流。在端口能承受的条件下,上拉电阻小一点为好。
提高负载能力、提高直流工作电平
无信号是给电路提供确定的电平。
上拉 一端接vcc,一端接在引脚上
下拉:一端接gnd,一端接在引脚上

2009年11月19日星期四

【转载】《假如中国是个班级,50个城市都是啥职务?》-----------------香港论坛评中国城市帖子:看到台北笑翻了

香港论坛评中国城市帖子:看到台北笑翻了
2009-11-19 11:45 转帖

第一转帖:龙须菜 累计转帖:2次 累计浏览:96次评论(0)

近日在香港文汇报论坛里发表了《假如中国是个班级,50个城市都是啥职务?》的帖子,用拟人的手法,列举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50个城市在中国政治经济版图上的地位和影响力。以下为该文转载。

学校:联合国
班级:中国
班主任:中国Communistparty

学号:01.
姓名:北京
性别:男
职务:班长兼政治课代表
特点:相貌堂堂,但有时候不太注意个人卫生。和班主任关系好,什么都优先,出身高官世家,家世显赫。虽然自己的能力不错,但是常以权谋私。刚刚主持办完第29届全校运动会。

学号:02.
姓名:上海
性别:女
职务:副班长、华东小组组长
特点:能力和条件都比班长强,香港没回来之前考试成绩总是全班第一,打扮非常时髦,当副职只因为她是女的,家里解放前是富商,出身不好。有点小资,经常看不起其他同学。在全校有一定影响力。

学号:03.
姓名:天津
性别:女
职务:团支书
特点:因为和北京同桌,所以当了团支书,其实能力也不错,有进步的潜力,只是坐在北京旁边,锋芒经常被掩盖。

学号:04.
姓名:重庆
性别:男
职务:劳动委员
特点:体格健壮,成绩不算拔尖,但也不错,长得又帅,很受大家欢迎!最近比较忙,因为全班供电不足,为全班修了水电站。喜欢辣椒,大家都喜欢他做的火锅。

学号:05.
姓名:哈尔滨
性别:女
职务:化学课代表
特点:白皙妖艳,远近闻名的冰雪美人。爱好冰雕,但内心热情。受隔壁俄罗斯班影响较大,穿着洋气。只是不受班主任重视,成绩平平。但化学学得好,家里开了不少制药厂。

学号:06.
姓名:长春
性别:男
职务:摄影课代表
特点:学习成绩中等,但是性格耿直,热情爽朗。是个影迷,业余时间喜欢拍电影,虽然没拍出什么精品,但小有名气,也是全班家里第一个有汽车的。

学号:07.
姓名:沈阳
性别:男
职务:东北小组组长兼体育委员
特点:高大帅气,却不自以为是。吃苦好学,认真刻苦,只是目前成绩一般,可能是学习方法不适合自己,但是体育成绩优秀,较受欢迎。

学号:08.
姓名:大连
性别:女
职务:卫生委员
特点:成绩不错,很爱干净,长得漂亮,喜欢打扮自己,但有时会忽略自己的气质与内涵,担任卫生委员。和沈阳是同桌。

学号:09.
姓名:济南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出身书香门第,每年都来考功名,可惜家底子薄,又不爱出风头,总是不被重视,家里的泉水出名。

学号:10.
姓名:青岛
性别:女
职务:环保委员
特点:济南同桌,窈窕淑女,成绩优秀,是全班环境保护的楷模。家里开了不少有名的企业,从小学会酿啤酒,深受欢迎。最近刚刚帮着班长举办了全校运动会,看得济南干着急。

学号:11.
姓名:石家庄
性别:男
职务:华北小组组长
特点:踏踏实实干革命的男生,学习成绩很一般,没有不良记录。因为北京当班长,天津当团支书,所以把华北小组长让给了他,但苦于有职无权。

学号:12.
姓名:太原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家底不好,学习有时显得有些急于求成。家里开了很多煤厂,导致皮肤不好。最近开始注重保养和调整学习方法。

学号:13.
姓名:呼和浩特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性格爽朗,身体强壮,成绩还算可以。家里养着很多牛羊,开了牛奶场,每天负责提供班里大多数同学牛奶。

学号:14.
姓名:郑州
性别:男
职务:地理课代表
特点: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没什么家底,学习成绩也一般,但人际关系好,座位在班级通道枢纽上,对于班级情况熟悉,当地理课代表众望所归。

学号:15.
姓名:合肥
性别:男
职务:数学课代表
特点:又一勤劳朴实的劳动人民的孩子,成绩很一般,但擅长科技,常常帮着班主任一起做研究,担任数学课代表。

学号:16.
姓名:广州
性别:男
职务:生活委员兼华南小组组长
特点:成绩相当好,能力也不错,不输班长,但是家室单薄,起步也晚,拼不过班长。他说话口音虽然很不好懂,但在全班比较流行。口才好,能说会道,拉赞助能力一流,担任生活委员。

学号:17.
姓名:深圳
性别:女
职务:学习委员
特点:班里年龄最小的一个,学习成绩后来居上,家里有钱,有外班关系,与同桌广州关系微妙。

学号:18.
姓名:南京
性别:男
职务:前任班长现物理课代表
特点:学习功底扎实,成绩突出,能力也不错。长相清秀受欢迎。只因班主任更换而被罢免班长一职,降级为物理课代表。处处受现任班长压制,但受到台北仰慕。

学号:19.
姓名:苏州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南京同桌,小家碧玉,楚楚动人。成绩优异,能力不俗。与隔壁新加坡班的学生关系不错,对于班主任迟迟不给自己安排职务心生不满。

学号:20.
姓名:无锡
性别:男
职务:文娱委员
特点:帅气大方,又有礼貌,最近在班里比较活跃,人气挺旺,各方面表现不俗。出身工商实业世家,体面又没有架子

学号:21.
姓名:杭州
性别:女
职务:语文课代表
特点:公认的班花,孤芳美人,学习成绩很好,气质优雅,品味不俗,懂得欣赏诗情画意,担任语文课代表。

学号:22.
姓名:宁波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杭州同桌,没有杭州的美貌和家境,却多了几分清纯,成绩不俗而且心灵手巧,善做汤圆。

学号:23.
姓名:温州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研究出来一套属于自己的学习方法,成绩一点一点积累。家里是干个体户的,课余时间经常做小买卖,所以零花钱很多。

学号:24.
姓名:南昌
性别:男
职务:广播操领操员
特点:朴实无华的劳动人民孩子,成绩一般,但遵守纪律,班主任喜欢的好孩子,只是自我意识不强,缺少灵气。

学号:25.
姓名:福州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自身条件不错,但学习功底不扎实,成绩一般。但现在正踏踏实实努力,成绩不断进步中。

学号:26.
姓名:厦门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福州同桌,让人心旷神怡的美女,美中还透着几分不羁。只是与其他班的男生关系复杂,时常耽误自己的学业。被班主任要求担任台北的说客。

学号:27.
姓名:武汉
性别:男
职务:华中小组组长兼生物课代表
特点:成绩不错,长相帅气,在班里人缘好,班长强有力的候选人之一,只因家底不如北京,在班长竞选中败下阵来,当上了生物课代表。

学号:28.
姓名:长沙
性别:男
职务:宣传委员
特点:成绩一般但是爱读书,爱吃辣椒,凡事喜欢争先,是不安分守纪的"调皮鬼"。宣传公功力了得,在校电视台担任重要职务,一度挑战北京作为电视台长的地位。

学号:29.
姓名:西安
性别:男
职务:西北小组组长兼历史课代表
特点:成绩一般但能力不错,班里最年长,影响力较大。穿着比较古典,性格稳重,精通历史,担任历史课代表。

学号:30.
姓名:兰州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学习成绩偏下,但组织能力不俗,在班里人缘不错,班长的得力助手。做得一手好拉面。

学号:31.
姓名:成都
性别:女
职务:西南小组组长
特点:成绩与能力都不错,有内涵有气质,容貌秀丽,和重庆同桌,但关系不好,看着重庆高升,心里很不是滋味。

学号:32.
姓名:南宁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性格内向文静的男生,成绩一般,但待人温和。班级事务参与不多,以至于很多时候大家会想不起他来,平时不太显眼,但和泰国班,马来班等东盟院的学生关系良好,经常一起弄弄展览。

学号:33.
姓名:昆明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时时刻刻带着浅浅的微笑,成绩一般却讨人喜欢,小巧玲珑散发着与别人不一样的气质,穿着打扮有特点,家里还有个大花园叫世博园。

学号:34.
姓名:贵阳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成绩不太好,但并不影响自己的心情。十分懂得享受生活的方法。虽不如重庆高大帅气,却有着洒脱的豪情。他的邻居酿的好酒全校闻名。每位同学家里请客吃饭都要向他代买。

学号:35.
姓名:乌鲁木齐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就象天山上的雪莲那样的美,长相清丽脱俗,带着异域风情。成绩一般,但潜力无穷。有时会闹点儿小脾气。

学号:36.
姓名:拉萨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因为家住得比较偏远,与别的同学接触不多。总是给人以神秘感,看似很冷峻,其实内心热情友善。由于得到全班的帮助,学习成绩逐步提高。

学号:37.
姓名:香港
性别:女
职务:英语课代表
特点:长期在英国班插班,最近才回到班里上课。成绩异常优秀,在全校都名列前茅。打扮精致美丽,风情万种,惹得上海一身嫉妒,奋力追赶。是全班人的榜样。大家看着她一身洋气,又羡慕又焦急。英语水平无敌,担任班里英语课代表。有班主任给的特权,有些班级事务可以不用参加。

学号:38.
姓名:澳门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长期在葡萄牙班插班生,比香港还晚回班。成绩也挺优秀,但不是非常突出。同样洋气十足但比较谦和。爱好广泛,尤其赛马和赌钱。因为家里开了几个赌场,所以大家都羡慕他。同样有班主任给的特权,有些班级事务也可以不用参加。

学号:39.
姓名:台北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问题学生。自学成绩相当好,和美国班的人关系比自己班还好。因为不喜欢现任班主任而决定翘课,至今不去上课在家自学。不服从北京这个班长,仰慕南京,和香港,澳门有些私交。赌气说一辈子也不想再进这个教室,在学校里到处说自己要一个人成立一个班,但总得不到校领导承认。最近有些疲软,经常在班门口溜达。

学号:40.
姓名:银川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成绩不怎么样,但是非常有个性,气质独特,既豪放又内敛,与班里同学接触不多,看似默默无闻,实则充满抱负。

学号:41
姓名:西宁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家住得也挺偏远,但比拉萨近一些,成绩中等偏下,但是能够与班级融为一体,个性鲜明,拉萨同桌,接受班级其他同学帮助的同时也在积极帮助拉萨,成绩逐步提高。家门口有个非常大的湖,全校闻名。

学号:42
姓名:扬州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娇小可人,秀外慧中。爱好恬静,不喜欢与同学争斗。以前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但最近成绩下滑。不常抛头露面却总引人侧目。

学号:43
姓名:常州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无锡同桌。虽不如无锡帅气活跃,但安静踏实,外柔内刚。经过自己努力成绩一路飙升,积极与外班同学交流。但成绩不稳定,加之家底不足故在班里目前人气不旺,但坚信厚积薄发。

学号:44
姓名:南通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身体强壮,条件不错,只是学习成绩一直一般,但最近以上海为榜样发奋图强,谦虚好学,一刻不放松,最近成绩显着提高。

学号:45
姓名:桂林
性别:女
职务:无
特点:南宁同桌。性感美女,班花杭州的有力竞争对手,只因内涵稍显不足而屈居次席。浑身散发出迷人气息,性感到骨子里,全校闻名,在班里受欢迎,同时还吸引大批外班学生赶来偷看。学习成绩中等,但心思不在学习上,有自己的想法。

学号:46
姓名:敦煌
性别:女
职务:班级日志撰写员
特点:兰州同桌。气质美人,外刚内柔,成熟优雅。只可远观不可亵玩。涵养惊人,原本出身名门却奈何家道中落,虽然成绩不好,但很有威望。每天负责记录班级大事。

学号:47
姓名:绍兴
性别:男
职务:校报主编
特点:出身教育世家,眉清目秀,气质高雅,书卷气十足。颇富正义感,深受大家喜爱。成绩中等偏上,尤其擅长写作,担任校报主编。但有些清高,很多时候思想放不开。

学号:48
姓名:鞍山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身强力壮,直率开朗,学习底子非常好,曾经得到班主任重点培养,在班级成绩一直领先。家里开钢铁厂,整个教室几乎都是靠他家的钢铁建成。但建成之后班主任与他开始有些疏远,加之自身学习方法已经落后,成绩下滑厉害。但是不服输的性格让他调整方法准备再出发。

学号:49
姓名:廊坊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相貌俊俏,与班长、团支书是有名的三人组。自身资质不深,比较不起眼。但因与班长、团支书的这层关系,使他获得了班主任的关注,外班学生也纷纷向他示好。自此信心大增,日以继夜刻苦钻研,成绩飞速上升,表现愈发抢眼,但由于班长过于耀眼,他和团支书一样始终难以在班里施展拳脚。

学号:50.
姓名:海口
性别:男
职务:无 特点:个头不高,皮肤黝黑,沉默寡言。生长于渔民家庭,从小在海边长大,所以水性
很好。他是生活委员广州的表弟,前不久刚从老家转学过来,成绩偏下,但学习很努力在争取跟上班。很老实,但比较个性,因为坐在教室后面靠门的位子,所以经常会跟外班的学生有摩擦。

2009年11月17日星期二

史记:80后本纪

夫80后者,初从文,未及义务教育之免费,不见高等学校之分配,

适值扩招,过五关,斩六将,本硕相继,寒窗数载,二十六乃成,

负债十万。觅生计,背井离乡,东渡苏浙,南下湖广,西上志愿,

北漂京都,披星戴月,秉烛达旦,十年无休,蓄十万。楼市暴涨,

无栖处,购房金不足首付,遂投股市,翌年缩至万余,随抑郁成疾,

入院一周,倾其所有,病无果,因欠费被逐院门。寻医保,

不合大病之规,拒付,带病还。服鼠药自尽,遇赝品未果.

友怜之,送三鹿奶粉,饮之,卒

2009年10月30日星期五

【转载】农村或穷家庭出身的80后身处大城市的十大尴尬

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读书自古就是平头百姓成为达官贵族的一块敲门砖,尤其那些出身贫寒的书生更加渴望陡然平步青云的机遇,那是质的飞跃,衣食无忧的前提下,一家老小鸡犬升天的美景就成了千古美谈,处处皆是赞美之声,满城全是仰慕之光,怪不得会将金榜提名时作为人生三大喜之一也就在情理之中。但鲤鱼跳龙门也好,鸡犬升天也罢,光明的背后同时孕育着黑暗,不是每一个人都有当主角的幸运,在供需失衡的前提下,皆大欢喜的局面成了奢望,迷茫与彷徨成为不可抗拒的顽症。拿得起,放得下,是举重,拿得起,放不下,是负重。农村出身的80后正像后者一样在钢筋水泥的都市中蹒跚行走,在这个不相信 的眼泪的时代,他们面对自己的尴尬未来徘徊不定。
 

农村出身的80后身处都市的十大尴尬


农村出身的80后身处都市的十大尴尬

前段时间我接触了不少80后同龄人,其中有些从农村出来的80后引起了我的注意。简单、纯朴是大家一致的看法,但似乎每个人的脸上都挂着沉重与彷徨,尤其是激情欢悦的时刻都很忘我,但在静谧的刹那却冷静的吓人,不是故意装酷,而是说自己对未来的迷茫。


1、北京是否适合自己?

几乎我身边所有来北京的朋友都感觉,刚来北京的刹那万分的不适应。每每上下班要花去三四个小时,拥挤的公交与地铁看着就让人生畏。但似乎时间长了,大家都慢慢习惯了。其实习惯的不是这个城市的节奏,而是麻木。很多人说,日落而做,日落而息不是为了理想而是生存,那么我们的未来又有谁埋单呢?前段时间,有个学者称北京的房价最高的已到每平米七万,努力奋斗200多年才能还清房贷,更何况这些每月仅仅两三千月的80后呢?假设买了每平米1―2万的偏僻小房子呢?


2、买了房,我们的孩子怎么办?

如果家里有点积蓄,加上自己辛苦积攒的一点小钱,可以勉强买个首付的话,很多农村出身的80后假设赞成这个观点,接下来考虑的问题会让你觉得自己真的太幼稚。每个月至少两三千的还款百分百会让你如惊恐之鸟,害怕失业,害怕生病,接着再养一个孩子,仅仅每月孩子的奶粉钱就会让你像背一座大山一样艰难,孩子稍微大一些的户口问题怎么解决?假如不要孩子,等到状况不错的中年时代,孩子还要得了吗?更何况大多数的80后读书多年,花费家里很多钱,现在继续伸手向家里要钱,一个个都低下了头。


3、美好青春不甘心献给房子?

买房、还房贷、养孩子,一系列的麻烦事接踵而至,农村出身的80后又都有自己的理想,面对尴尬的现实,却又不得不低头,但是心里又有些不甘,毕竟大家自己的老家都有现成的房子,让其含辛茹苦的背着房贷生活,心里总觉得不划算。


4、回家找老婆?

如果单纯为了节省成本回家找老婆是个不错的想法,但是结婚之后呢?先说长期生活在大城市的80后跟生活在小地方的80后百分百有沟通代沟,毕竟环境的使然造成的。但结婚之后呢,把老婆接到北京来还是留在家里?接过来工作好找吗?如果留在老家,夫妻感情还有吗?如果有了孩子,是接过来还是在家里接受教育,接到北京没有户口,在家里还要依靠年迈的父母,孩子的未来谁考虑?


5、回家工作问题谁解决?

那好吧,既然上面的道路行不通,那干脆回老家工作得了。可是在外生活这么多年,自己的心态是否跟家里的环境融合呢?好多人都说了,如果家里有门路, 早就进事业单位或者机关了,干嘛还在外面漂着?好多人都赞同这个观点,既然留在外面肯定是想功成名就回去,还要靠家里关系在小地方混天度日,显然违背了自己的初衷。就算可以回去,是否还有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呢,先别说什么专业对口与否,恐怕一些类似金融业、咨询业的公司都没有。巨大的落差,你们能受得了吗?


6、回家的落差怎么解决?

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回去可以找到一份养家糊口的工作。天下到地下的落差,谁来抚慰?不是说工作的性质之分,而是在大城市中紧张的工作气氛陡然变成松散的混天度日,外加上整天靠拉关系工作,要原来满怀进取心的80后肯定倍受挫折,这样的日子是我们一直追求的吗?


7、我们奋斗的出路在哪里?

这个问题纠结在每个人的心里,越是在闲暇的时候折磨得越强烈。当残酷的现实与美好的理想遭遇碰撞时,不选择也是一种选择,因为农村出身的80后已经无路可退。家里含辛茹苦的供学,为的是有一天金榜题名,光耀门楣,到如今却要为自己的明天发愁,显然违背初衷的同时,又没有脸面回家。我看到一个80后这样的感触:我在青岛,一个月2K, 毕业四年了,老家农村的。爸妈一直让我回去,可是,他们不了解,我已经回不去了。回去了连小学没毕业的同学都比不上了。那我这些年,上学的意义又在哪里,我跟我妈说,我在外边,死活好歹的反正别人也不知道。一说起来,还觉着挺牛的,可是真要回去了。连个躲的地方都没有。死要面子活受罪啊。其实,我是个没有野心的人。现在最大的心愿,就是晚上下了班,能回到家里吃口热饭。一家人在一起看看电视,说说话。而这 也成了奢望了。总之,还是自己放不下啊,矛盾……斗争 ……眼看就要三十了。五一参加同学的婚礼,看到小两口给双方父母鞠躬的时候。哭了,我想,我妈要是看见我结婚。该是多高兴啊!她等这一天等了快30年了。


8、婚是结还是不结?

相对城市中80后不结婚很多是由于自己没有意中人,而农村出来的80后是没有能力结婚。我这里讲的能力,不单是经济能力,还包括心理承受能力。很多 人每年回家被家里问的最多的事情就是什么时候结婚,这些80后从来不会说是自己在外面结不起婚,而总是说自己没有合适的意中人,把自己归到单身贵族的行列中去。因为他知道,结婚之后带来的连锁反应是他现在所接受不了的。


9、什么是定位?

定位很重要,让你清楚自己是在哪里,将要去往哪里,可以清晰的知道究竟是唐僧还是妖怪,但是这些从农村出来的80后,既没有城市人那份洒脱,又没有农村人那份简单。你一天没有在这个城市买房结婚生子,你永远都是一个外乡人。但你现在回到家乡,大家却习惯了用异样的眼光来看你,认为你早已是城里人了。


10、什么都放弃不了。

俗话说,有舍有得。从农村出身的80后之所以这么多苦恼更多的是因为什么都放弃不下,才会面对今天的尴尬。其实80后所处的时代本身就是个尴尬的年代,从 80后这个称呼诞生的那刻,就被大众既认为是"垮掉的一代",又认为是"奋力的一族",他们没有60、70后的开拓稳健,也没有90后不惧未来的洒脱,或许这是一种成长的烦恼,但是什么时候才是尽头呢


[本文转自薄雾倾城]

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生活点滴之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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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09-1-5 通过 生活点滴 作者:江东

电磁波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波对人体的影响

上篇日志提到了电磁波相关的一个笑话,结果引来了博友强烈的关注,看来健康永远都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所以,今天晚上,cosbeta想利用自己有限的知识,再写一篇日志谈一谈电磁辐射相关的问题,当然,本人非专家,下面的论述仅做参考。

到目前为止,电磁波对于人体的损伤方向的研究仅仅限于电磁波的热效应,就如同电磁炉加热食物一样,而化学效应,如电磁波辐射是否引起的生物变异等目前尚未有实际的证据存在,所以,我们暂时也可以这样认为,电磁波对人类的伤害的原因在于电磁波会加热人体中的水分子。

低频的电磁波由于生活中不多见并且热效应也不是很明显,所以往往被忽略。有关资料说长期暴露在低频电磁波下去会影响人体的免疫力,然而由于这些说法都是根据医学上的统计数据得出,没有有力的理论支持,存在争议,因此这里就不讨论了,毕竟cosbeta对医学知识一无所知。可能有人要问低频的电磁波在哪些情况下有呢?其实他们很常见,如电磁炉、变电站等等。当然,我们也没有必要对这些过于恐惧,少用,或者离它们就不会有多大的风险了。

下面说说高频电磁波,如移动手机信号、微波炉、WLAN等等,它们对人体有多大伤害呢?首先cosbeta其实还是相信电磁波对人体的化学伤害还是很小的,毕竟这么多年,从未听说一个因为高频辐射而产生变异的。而热效应对人体的伤害却是实实在在的。因为微波主要体现在热效应上,在强电磁环境下,受伤害最大的就是人体中水分最多的地方,如眼睛、睾丸和乳房。有老师傅告诉我,在某个研究所曾经有人的眼睛就被雷达的脉冲波瞬间照瞎过。对于高频电磁波,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通过功率来衡量。

移动信号灯下黑 有人会问,建在自己楼顶的基站对自己有多大影响呢?距cosbeta所知,由于基站的天线都是定向天线,它需要覆盖更远的地方,所以会导致灯下黑现象(如右图所示),在那里,你的手机也许根本就无法打通电话,若能打通,也未必是本基站直接发送的信号,在实际工程中,我们往往还会在基站的下面用小天线再一次做覆盖。所以,你家楼顶上的天线的目的其实将信号发射到对面,因此,只要你不要有事没事站在天线的对面去照两下(其实多数情况你是站不到对面的,因为对面就是楼边了)就不会有多大的问题。那么现在看来,你需要关注的并不应该是你家楼顶上的信号塔,而应该更加关注对面楼顶上的信号塔了。

球面传播 在分析对面楼顶的信号之前,我们先看看我们对辐射强度是如何度量的。辐射强度=电磁波的功率×受辐射面积,所以我们假设人体的面积是1.8m高*0.5m = 0.9平方米。首先给两个数据,手机最小发射功率是5dBm(约为3.2mW mW为毫瓦)最大是2000mW,基站最大的发射功率是43dBm(约为20000mW)。若将手机经常是贴身带,所以根据电磁波球面传播的特性来判断(如左图),人体接受到的功率至少是1/3=1mW。若是基站,假设离人体的距离是50m,那么可以计算出50m所在的球面的表面积大小为4*3.14*50*50,所以平均分配下来,每平方米的电磁波功率大小是20000/(4*3.14*50*50)=0.636942675,居然小于手机经常对人体的辐射,即使距离是20米,每平方米的电磁波功率大小是20000/(4*3.14*20*20)=4mW也不过和手机最低发射功率相当。另外,cosbeta在最强的天线下面测得手机的信号是-30dBm(其实这个数值才是最强的数值),那么换算的功率就是0.0001mW,那就可以忽略不计了,而平时咱们手机信号最强不过-40dBm,功率就是0.00001mW了。所以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你若是能放心用手机,便可以不用担心基站的辐射,况且cosbeta还是用手机最小功率的时候做的比较。

另外,由于GSM的机制,手机信号是可以被基站控制的,因为通信需要双向,所以若是基站信号太弱,则手机发射的功率就会很强,反之手机发射功率就会很低,因此,离基站太远,对于拥有手机的你可未必是一件好事情!所以,网络上建议你在信号不太好的地方不要拨打电话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另外,若是你太敏感,晚上睡觉的时候把手机原离头部也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暂时就写到这里了。拍砖的请拍砖,献花的请献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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